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五三五號行政判決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稅捐稽徵機關)如主張其抗辯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該稽徵機關就該反對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判字第一一九五號判決:稽徵機關不得未經調查證據,僅憑財政部之行政函釋作為認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僅於法無明文時,得為補充性之適用,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得排除具有違法之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
然政府機關向人民課徵稅費,已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不應以行政函釋即課予人民納稅之義務,否則即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課徵期間五年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一三一號裁判認前揭函釋「對於未列入或未受送達之繼承人而言,無異剝奪其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救濟之機會」而有違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訴願之基本權利,是被告據以前揭違法、違憲之行政函釋認本案之補課徵稅
,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然司法判決與行政函釋之態度並未衝突,尤其本案中,原告薪俸袋上「正工」、「加班」、「伙食」、「津貼」、「獎金」等五項目,皆完全符合司法判決與行政函釋對於工資認定之要件,計算原告請求工資時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故其縱有信賴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情事,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況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所援引之財政部六十九年台財稅第三三六九四號函釋,因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應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惟卻以未達本工程核定工程費之一成為由,視為未達變更設計情形,不予扣減服務費,難謂允當…』等語,惟上開函文係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發函,而本件合約係八十三年間簽訂,顯然當時簽約時,並無此行政函釋
,仍受有限制,簡言之,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仍受有限制,簡言之,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1、八十九年地價稅部分(訴願決定案號為第九○○九一四─九號案):a、相關法令及行政函釋:Ⅰ、土地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1、八十九年地價稅部分(訴願決定案號為第九○○九一四─九號案):a、相關法令及行政函釋:Ⅰ、土地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1、八十九年地價稅部分(訴願決定案號為第九○○九一四─九號案):a、相關法令及行政函釋:Ⅰ、土地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則揆諸上開法文及行政函釋意旨,銀行與存款人間雖得就活期存款之提領方式為特別之約定,惟倘未另有約定時,銀行與存款人就活期存款之提領仍應共同遵守以存摺提取之方式為之,方屬適法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依前所述,應認該函釋係屬違法,原審法院自得拒絕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六六七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