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行政判決
至原告主張上開財政部解釋函係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公告生效,而原告乃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申請重購退稅,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核准退稅並結案;原告退稅在先,被告援引嗣後生效之行政函釋
至原告主張上開財政部解釋函係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公告生效,而原告乃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申請重購退稅,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核准退稅並結案;原告退稅在先,被告援引嗣後生效之行政函釋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⒌對於營利事業列報債券利息收入與其扣繳稅款抵繳應納所得稅款間,因行政函釋錯綜所產生之齟齬,被告自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自我約束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等,不宜逕對原告為不利之行政處分
則應以認識「一般法律規範」的可預期性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認識行政函釋內容或尚有爭議性的法律見解,為具有注意義務之認定標準。
按該函示內容全文所顯示的,是跨部會、有關機關之協商結論(其中司法機關人員未與會),且該函並未授權地政機關可審查法院之和解書效力,縱內政部之行政函釋授權地政機關可審查法院和解書效力
又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在此範圍內,即受有限制,換言之,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
,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而本院上開對「住戶」定義所持之法律意見,在其他行政機關之補助標準中亦多所重申(見被告機關所提、附於本院卷內之多項行政命令及行政函釋附件),亦可合理說明以上法律意見之正確
按行政函釋僅係行政機關對法律所為之解釋原無拘束法院之效力,被告既容許其所定義之綜合證券商以員工人數比例分攤,亦具有應稅、免稅二部門之原告,即無
認為原告係屬於前揭函釋之普通申報案件而逾期申報六十二日,加徵原告滯報金三三六、八六八元;然上開函釋係財政部供被告處理延期申報稅款案件之行政函釋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得排除具有違法之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
認為原告係屬於前揭函釋之普通申報案件而逾期申報六十二日,加徵原告滯報金三三六、八六八元;然上開函釋係財政部供被告處理延期申報稅款案件之行政函釋
(5)被告未具任何判斷基準暨理由,遽為指摘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三三六九四號有重大明顯違反規範之情形,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按債券前手息之稽徵作業或扣繳手續執行之困難,乃被告應由其內部行政作業程序自行克服之問題,豈可藉口轉嫁由原告負擔其不利益,而恣意違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如此企圖以一則行政函釋逃避其行政怠惰之責任
該函迄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行為時仍未變更,此有環保署編固定污染空氣污染相關管制法規彙編八十九年四月版解釋函第一○五頁可查,自屬目前仍有效之行政函釋,且該函係考量目測判煙係官能測定
二00元)被扣繳所得稅,則甲銀行自應得以全部之扣繳稅款(一二0元)來扣抵,如被告堅持甲銀行僅得以實際持有債券期間按比例計算之十元來扣抵,則其不應憑六十四年度之行政函釋而命債券付息機構以
二00元)被扣繳所得稅,則甲銀行自應得以全部之扣繳稅款(一二0元)來扣抵,如被告堅持甲銀行僅得以實際持有債券期間按比例計算之十元來扣抵,則其不應憑六十四年度之行政函釋而命債券付息機構以
被告則以:依據九十年七月三日法務部行政函釋,針對代筆遺囑以電腦打字作成,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代筆遺囑必須親自執筆之規定,因此本件代筆遺囑既係以打字作成,不符法定要件,應視為無效等語
年三月刊,第七十六頁至第八十四頁)、酒醉駕駛行為特性分析與防制策略之研究(邱立誠撰論文,七十九年六月發表)、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檢字第001669號行政函釋等資料影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