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三五號行政判決
上訴人依農業發展條例享有免稅權益,被上訴人僅持行政函釋即加以否定,顯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原則。
上訴人依農業發展條例享有免稅權益,被上訴人僅持行政函釋即加以否定,顯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原則。
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應優先於財政府六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三四一八七號行政函釋之適用,財政部所做解釋超過條例的擴張解釋均屬無效(條例只要房屋稅所有人提出申請即可,財政部函釋卻要所有人及營業人都要申請才准
四條第一類之營利所得之規定外,亦違背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所確立之「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發行之股票,不須於取得股票時核課所得稅,而得緩課所得稅」之租稅法定主義之要求,亦即非有法律明文規定要不得以行政函釋緩課或變更股
此有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判字第一一九五號判決:「稽徵機關不得未經調查證據,僅憑財政部之行政函釋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設有是情即有違證據法則」可參。
然查: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本件被告依據系爭因違憲而無效之命令與行政函釋,對原告補徵貨物稅款,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
且「悠遊二○○○」旅遊綜合保險係以旅遊綜合責任保險為主契約,附加傷害保險方式出單,與台財保字第八七二四三二七九五號行政函釋第二項解釋相符;至財政部保險司回函並未核准「
⒊依財政部台稅字第八三一五九六五八九號行政函釋認為,「以贈與論之案件,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補報,如未依限補報,始有處罰」。
亦違背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所確立之「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發行之股票,不須於取得股票時核課所得稅,而得緩課所得稅」之租稅法定主義之要求,亦即非有法律明文規定要不得以行政函釋緩課或變
而財政部予以援用,而做出上開「行政函釋」,亦完全符合立法本旨。
又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在此範圍內,即受有限制,換言之,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
然解釋性之行政函釋,如函釋內容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者,法院仍享有完整之「命令違法」審查權,而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等行政函釋,亦可知主管機關均針對違規之車輛本身實施臨時檢驗。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僅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
因此,被告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根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三勞動三字第三○四三四號函,無疑為違法之行政函釋,應一併宣告違法,不再援用。
相對以觀,財政部七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三八一一二號函,屬行政函釋不得違反法規,始有其適用;因此原處分明顯違反法律優越原則,應予撤銷。
上揭財政部釋示顯已違背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亦有以行政函釋命令課予納稅義務,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之情形。
,法院仍可排除具有違法性之解釋性行政函釋對個案之適用性。
一四00一一號函與本件案情不同,無適用餘地,已如前述,尚不得主張信賴利益保護,而上開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三三六九四號函,有重大明顯違反規範之情形,屬違法之行政函釋
基於法律位階,行政函釋低於施行細則原則,上開財政部六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函釋牴觸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亦應於該細則發布施行後失效,即原告系爭土地於六十八年起已不符自用住宅
被告顯然違背行政函釋適用原則,任意曲解法令,侵害納稅義務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