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判決
訴外人丁○○有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訴外人丁○○有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定書上之簽名蓋章為被上訴人本人所親為,上訴人核對無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無過失,陳志朋為被上訴人代為辦理轉帳約定之行為,對被上訴人自發生效力,如認陳志朋未獲授權,亦應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事實及理由再審原告主張: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以下適用法規顯有違誤之再審理由:㈠原確定判決以表見代理判令伊負損害賠償責任,顯有適用民法第153條
況本件丙○○於交易時並未表明係以意奇亞公司名義締約,故光毅公司亦無主張命意奇亞公司負擔表見代理責任之可能。
況本件丙○○於交易時並未表明係以意奇亞公司名義締約,故光毅公司亦無主張命意奇亞公司負擔表見代理責任之可能。
查,原確定判決於民國94年8月31日確定,再審原告並於同年9月13日收受判決正本,其於同年10月7日提起再審之訴時,主張原確定判決依表見代理判令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將再審被告依買賣契約所支付之價金計入其
本件被告甲○○係以自己之名義為契約行為,自無令被告聯合藥物公司負表見代理人責任之餘地。
則無論下級之承辦人員如何「簽呈」,如何「表示」,如何「安撫」均不能越級代校長「承認」,因此,承辦人員既未經上訴人授與代理權,自無適用民法第107、169條之越權代理或表見代理之規定
然王環菊並非土地登記簿之管理人,更非所有權人,縱其與被告訂有租賃契約,被告亦未能舉證王環菊有任何以表見代理之方式出租莊阿隨產業株式會社所有系爭土地給被告,被告主張其為合法之承租人即屬無據
並經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82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況倘持有印章之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以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需由交付印章之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云云,並未主張有「表見代理」之情形(見原審卷第七○頁、第七一頁)。
況抗告人於調解成立後,亦已依本件調解內容給付訴外人黃蔡勸調解款項,其自已承認系爭調解而已對之發生效力,是抗告人縱未到場參與調解或授權訴外人郝蔡碧雲代理,其對訴外人郝蔡碧雲所為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
五、從而,原告主張被告親自辦理或授權其夫乙○○辦理本件小額消費性貸款,以及本件有表見代理之情形,被告應負授權人責任,均無足採。
是原告所信賴者,既非甲○○曾獲被告授與代理權,即無主張表見代理,而令被告負發票人責任之餘地。
查,依民事裁判發回更審要旨選輯(四)中略稱「按民法第196條所謂表見代理,本人與表見代理人之間,原無授權關係之存在,祇以由於本人之行為,使第三人誤信本人授與表見代理人
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規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系爭契約書上看不出上訴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事實,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亦未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當不生「表見代理」問題。
或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茲論述如下:㈠按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原告再主張:縱認甲○○無代理權,本件亦應認有表見代理之適用云云,惟被告亦否認本件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要求墓主遷墓時,即委由丙○○全權處理,並交付印章1顆,嗣丙○○以代理人身份用其印章於82年2月3日與上訴人訂有委託書及合約書及83年3月20日所稱第二合約書,其代理行為係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