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為此,爰依兩造間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及表見代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69,947元,及自9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為此,爰依兩造間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及表見代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69,947元,及自9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然不能僅以本人交付印章及權狀,即命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被告從未就系爭貨物有任何意思表示之行為,自無表見代理可言。
,並無任何足以認定訴外人謝婉容已受被告公司授權之證明,無表見代理之適用,縱使有表見代理之適用,亦有公司法185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
完全不知,無法馬上採取告訴行動,被上訴人以表見代理為抗辯其交付通聯紀錄給戊○○為合法,顯屬無理;又丁○○未曾於91年3月27日或30日以電話與上訴人確認如何核對通聯紀錄
」以觀,被上訴人於就該筆款項之支付目的非為土地價款之給付確係明白知情,卻猶逕將款項給付予第三人,其對於收款人係無權代理,自係明知或可得而知,從而,被上訴人自無主張表見代理適用之餘地
若非真正,原告是否需負表見代理之責?三、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又所謂表見代理者,原係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有可使人信其有代理權之情形而言。原審先謂切結書為真正,復謂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責任,不免矛盾。
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
縱認景虎士無代表權,惟對造明知景虎士以其名義與伊簽訂契約,卻未為反對之表示,故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足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交易第三人,以保障交易安全。
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練台生所為無權代理行為負表見代理之責,自不足取。
查被告既自承授權受僱人何秋雄與原告簽訂第1份承攬契約,縱被告未於同一工程之第2份承攬契約上簽名,惟依上開表見代理之規定,被告仍應就第2份承攬契約負授權人責任,即被告受僱人何秋雄與原告所簽
張,亦不得主張表見代理。
且原審已認定被上訴人從未授權嚴權六代為借款,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其他足使人信嚴權六業經被上訴人授權借款之表見事實,尚難遽認上訴人得類推適用表見代理之事實要求被上訴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又上訴人縱未授權廖運發簽訂系爭合約書,然上訴人不僅知廖運發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甚至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廖運發,亦已該當於表見代理,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等情
又縱如被告所辯其非本件買賣契約之當事人,被告亦應負民法第169條所定之表見代理給付貨款責任。爰依買賣契約及表見代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本件原告於交易時所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係訴外人丙○○,而訴外人丙○○其時已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依上開判決要旨,自不生被告對於訴外人丙○○之行為須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
,被告抗辯原告將印章交予其母丙○○○使用,應負表見代理責任云云,不足採信。
(三)退步言之,縱認丙○○係無權代理,亦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規定之適用,原告應對被告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