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以免造成言論自由之過度侵害。
,以免造成言論自由之過度侵害。
並未有明確之言論表達對於特定公署之不滿或侮辱,自無從構成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檢察官認被告構成此罪,自顯有違誤,應由本院逕行變更聲請法條(至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雖業據立法院以保障言論自由為由而
㈡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
又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又刑法第311條關於誹謗罪之阻卻違法規定,其規範目的係調和憲法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護,故於判斷某行為是否具備民法上侵權行為之違法性時,應得做為參照標準;而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四)綜上可知,被告所發表之「本案貼文」,縱與聲請人之認知有所不同,然被告上開言論係陳述個人與聲請人往來之主觀感受,並非全然無稽,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自無由對被告逕論以加重誹謗之罪責
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二)告訴人李榮章沒選上鄉長,主要是因對手形象太好,其不檢討政績不佳,卻怪罪網路上傳述之事實,無視人民有言論自由之話語權,且不可能因網路上的貼文或一句話,就
(二)告訴人李榮章沒選上鄉長,主要是因對手形象太好,其不檢討政績不佳,卻怪罪網路上傳述之事實,無視人民有言論自由之話語權,且不可能因網路上的貼文或一句話,就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惟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繼而兩次說:「你沒有權利」,妨害原告之言論自由。會議進行中,兩造就管理費繳納問題爭議,被告又稱:「我不想跟你吵!一點水平都沒有!」、「水平,沒有水平!就是沒有水平!欸!」
意欲指摘原告品格低劣,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縱認其尚有表示自身立場或表述個人意見之意思,亦已淪為以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刻意以詆毀個人名譽方式而為之,自不受言論自由之保
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情予以綜合觀察,應已足認被告確有公然侮辱及誹謗告訴人之犯意,且此際被告所為已達社會通念及國人法律感情所不可容忍之程度,而難認對告訴人人格名譽權之保障須退縮於被告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