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縱其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因此種意見表達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基於憲法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縱其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因此種意見表達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基於憲法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又個人意見表達之自由,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領域,國家不應過度干預,於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發生衝突時,應權衡不同法益保護之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始得限制之,期使二者之保護能取得合理平衡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伊並未公開誹謗被上訴人,伊上開留言都是在陳述事情,應屬言論自由。雖刑事判決已判處伊有罪確定,但伊仍不服刑事判決之認定。況被上訴人請求之慰藉金過高等語置辯。
原告亦未證明被告有何刻意指摘不實事項之惡意存在,原告受評論後主觀上不愉快之心情,於憲法評價並未較言論自由更應受保障,無從逕以公然侮辱、誹謗之罪責或民法侵害名譽權相繩。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
參、阻卻違法事由的審查: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
三、被告則以:以前曾算命問神,都沒有效,花了很多錢,剛好看到這個網頁,留言是以過往經驗的心情提醒社會大眾,算命的錢不如拿去孝順父母比較重要,臉書大家都可以有言論自由,
惟:⒈按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為兼顧對個人名譽、
,必須於言論自由之保障與名譽權之保障間為選擇時,仍應衡量該言論所能獲得之利益,與名譽權所受損害,是否失其平衡等具體情況,以為決定,而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與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具有直接及絕對必要之關聯性,尚難認有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
社群軟體上,亦經常於臉書上公開發表評論及個人清涼照,且早在本件事發前,即有諸多媒體報導公開原告之姓名照片,顯見原告係屬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其個人名譽權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而所謂自由,乃法律上之抽象概念,其範圍可從身體活動之自由,推至精神活動之自由,甚至擴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或投票自由等,在身體活動自由部分,概念明確,精神活動自
是聲請人雖對原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救濟,然訴訟至少經過3年2月,如此將使聲請人於訴訟期間無法從事章程第5條之任務,將對聲請人之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及表現自由造成難以回復之損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
商業言論所提供的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的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