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誣告犯行(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28頁反面),復無何人因其誣告行為而受刑事訴追,合於刑法第172條所定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就本案誣告犯行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見偵查卷第17頁反面),而迄被告上開自白時止,尚無人因被告本案誣告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誣告犯行,復無何人因其誣告行為而受刑事訴追,合於刑法第172條所定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92號刑事判決
是告訴人所訴事實,因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又判斷刑法誣告罪之主觀犯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年度偵字第24572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莊輝宏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二、查本件抗告人黃柏凱因誣告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分別論以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同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各處有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227號原告陳豐陞被告陳泓妤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雖難使負刑責;然若故意違反自己明知之事實而為申告,顯非出於懷疑或誤會,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誣告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以一狀誣告數人,或申告數項罪名,均衹成立一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雖難使負刑責;然若故意違反自己明知之事實而為申告,顯非出於懷疑或誤會,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誣告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以一狀誣告數人,或申告數項罪名,均衹成立一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69號刑事判決
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之原因事實提起再審,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聲請人若以原確定判決所憑告訴人之證言係偽證或聲請人係被誣告之原因事實提起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即被告胡惠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60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使原告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對原告提起竊盜罪告訴,誣指原告於111年12月17日10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二、被告則以:原告曾對被告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可見原告所述並非事實,且原告多次誣告客運司機之行為,亦經新北地檢署調查原告是否構成誣告罪,此有地檢署之函文附卷可參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