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三九號判決
故此,被告於前案指訴自訴人涉犯刑法誣告罪嫌,既非出於誣告之故意,復無虛捏事實,所為自與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誣告犯行,雖被告輕率對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判決
,係以一誣告行為而觸犯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而誣告罪及圖使人受懲戒處分而誣告罪二罪名,應依刑法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情節較重之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而誣告罪處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265號判決
又被告就誣告客運司機、站長涉嫌詐欺犯嫌部分,係接續於101年11月23日、12月25日為誣告行為,該部分應論以1個誣告行為。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判決
至被告本件所為,其變造證據並持以使用之部分行為,係誣告之低度行為,應為誣告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僅成立一誣告罪,乃原判決認被告本件一誣告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與第二項變造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六號判決
,職是,足認本件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至十九日間收受系爭誣告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而於該期間即知被告有誣告其之情事,是其至遲應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前就該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33號判決
二、按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又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40號判決
二、按因誣告罪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其未指定犯人誣告,自應為高度重罪之指名犯人誣告所吸收,不再論以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上開二罪間具有實質一罪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台上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二三號判決
又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確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一二號判決
二、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與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間,故因是否指明犯人而有差異,然行為人若基於單一之誣告犯意,先未指定犯人誣告,繼再具體指明犯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判決
又按誣告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誣告人者雖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故意,但祇能就其誘起審判之原因令負罪責,故以一狀誣告數人者,祇成立一誣告罪,自不適用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九四號判決
再行為人所誣告之部分,若自始未經偵審程序,即經發現該誣告情事而另由偵審機關逕對被誣告人訴追所誣告之犯罪事實部分時,此時因無被誣告人之刑事案件存在,自無任何司法作用之公正受侵害及被誣告人受錯誤之司法裁判之危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0號判決
是被告除於前述警詢時在警員推問下曾表示對陳姿蓉提出誣告之告訴外,並未另有指訴陳姿蓉犯誣告罪之舉措,堪認被告並無使陳姿蓉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