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926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誣告犯行,復無何人因其誣告行為而受刑事訴追,合於刑法第172條所定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894號刑事判決
(三)變更起訴法條的說明:1.刑法所設普通誣告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同樣都具有使人入罪之危險,但是刑度差異非常大,是因為普通誣告罪的被誣告者是可得確定之人,當行為人為誣告的時候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
又判斷刑法誣告罪之主觀犯意,應依客觀事證而為推論,而成立誣告罪之特點,可自提告時是否有讓被誣指之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之故意、提告之證據是否屬於偽造或變造、提告之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另刑法第169條第2項之偽造、變造證據及使用罪,原屬同條第1項誣告之預備行為,因其犯罪之危險性較為重大,故不必實行誣告,仍予獨立處罰,如果偽造、變造此項證據持以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參、本院之判斷一、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審理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其前後5次憑空虛捏事實向警方報案之誣告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008號原告沈玉郎被告黃國華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自字第74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至於「111年1月7日刑事陳述意見狀」之內容為「我劉義新(原名劉金龍)願意承擔污衊孫啟義及所有誣告偽證一切情節事實,並願意承擔誣告牢獄刑責,以做為澄清一切誣告情節,還其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84號刑事判決
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93、59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詐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誣告部分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㈡被告雖主張其認為自己被誣告(見本院卷第46頁),然被告並未提出已認定被告係被誣告之確定判決,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相關資料供本院參酌,自難單以被告前開片面主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隨意觸碰被上訴人身體部位之行為,依一般人生活經驗,確實會有是否遭人性騷擾之疑慮存在,是被上訴人上開所申訴內容難認係誣告行為,且為正當權利行使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