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誣告罪、加重誣告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第170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及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再審原因
再審原因就是可聲請再審的事由。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之: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等等,均為可提起再審之原因。
免訴判決
免訴判決是指案件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例如甲過去曾被誣告偷竊罪,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豈料檢察官又就同一事件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就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理由,為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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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
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他人貪污之財物罪以及第十六條之誣告罪等,均無該條之適用;至未遂犯,則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時所欲或意圖取得之數額為計算標準;要求期約,則以其要求期約之數額為準。
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 5 條
五、法院應注意避免有人藉偽證、誣告或其他案件之告訴、告發探知檢舉人之身分資料。 法院出借卷證時,應先查明借調機關之使用範圍,並將該範圍以外之檢舉人身分資料封存保密後,再行出借。
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6 條
申訴人如為本院員工,且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議處建議。 (六)會議紀錄應載明評議結果及決定之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本院人事室依規定辦理議處或由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八)性騷擾申評會於受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行政程序法迴避之情形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九)性騷擾申評會調查完成後應審酌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十)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要點其他適用對象所為之性騷擾時,由本院受理申訴,必要時得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6 條
有確實證據。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職員無正當理由,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工員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6 條
申訴人如為本學院及所屬機關員工,且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議處建議。 (六)會議紀錄應載明決定之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本學院人事處依規定議處或相關機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申訴提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八)性騷擾申評會於受理申訴案件期間,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迴避之情形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九)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性騷擾申評會決議後,呈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性騷擾申評會調查完成後應審酌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十一)本學院應確保性騷擾申評會所作決議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發生。 (十二)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要點其他適用對象所為之性騷擾時,由本學院受理申訴,必要時得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6 條
-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工)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 前項第一款各目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已達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支年功薪級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 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 6 條
-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機構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工)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 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第 6 條
- 有確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曠職(工)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 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晉薪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無級可晉者,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受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發給二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一次記二大過,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 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第 7 條
- 舉發項目及獎金數額如附表。
- 核發獎金;被舉發人經判決無罪確定者,除舉發人因誣告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獎金。
- 舉發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所列行政裁罰事件,經裁罰確定後核發獎金;其餘舉發項目未涉及刑事案件者,經移民署查證屬實後核發獎金。
- 一舉發事件同時符合附表所列數舉發項目者,其獎金數額之核發,依最高數額之舉發項目規定核發。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7 條
- 一、檢舉人所檢舉之事項,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誣告。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檢舉人共同從事所檢舉之不法行為。 四、檢舉之案件屬第五條但書所列不適用本辦法之情形。 五、檢舉人所檢舉之不法行為,獲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但非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 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 8 條
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大過一至二次之懲處: 一、匿名誣告長官,經查獲者。 二、無事實根據,恣意譭謗或控告長官者。 三、超級報告,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重大者。 四、不接受指揮督導者。 五、濫用職權,欺矇長官,壓抑部屬者。 六、參與賭博,經憲警或長官查獲者。 七、挑撥離間,搬弄是非,損害軍訓人員榮譽及團結者。 八、體罰學生,行為粗暴者。 九、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嚴重影響軍訓人員榮譽者。 十、擅離職守,以致發生事故,無人處理者。 十一、經理財物,有顯著疏忽,招致較重損失者。 十二、與人鬥毆,有失師道尊嚴者。 十三、涉足不正當場所,有違十項革新指示者。 十四、對重大事故,處理欠當,以致影響學校安定或招致其他重大損害者。 十五、向本單位或本單位以外之機關團體,散布不實文件,嚴重損害軍訓人員之榮譽者。 十六、利用職權,向學生、工友及所屬借貸財物或虧欠,挪用公款者。 十七、擔任學生團體活動之領隊,對學生安全未善盡維護之責,以致造成重大傷亡者。 十八、對服務單位之上級主官 (管) ,態度傲慢,行為粗野,有損軍訓人員之榮譽者。 十九、對交付之重要任務,因顯著之疏忽,未能達成者。 二十、個人直接經營商業、股票或兼職兼課,曠廢公務者。 二十一、管理學生宿舍,疏忽職責,以致發生學生聚賭,風化案件及其他不良之特殊事故者。 二十二、對部屬重大過失隱瞞不報,經檢舉查證屬實者。 二十三、具有其他重大惡劣之事蹟者。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 8 條
- 本院委員為接見人民陳情及批辦人民書狀,每日依籤定席次由委員一人輪值,並於輪值前通知之。值日委員因故不能到值時,應先自行商請其他委員代理,並於事前以書面通知監察業務處。
- 人民到院陳情,先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查明有無前案及無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事後填寫報告單送請值日委員處理。人民就同一陳情案,未能提出新事證而反覆到院陳情者,以查詢案件處理,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查明答復之。
- 陳情人或其隨同人員如有妨害公務、侮辱官署或誣告之行為者,有關人員得簽送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後由本院函送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 本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另訂之。
臺灣高等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9 條
並得對申訴之相對人作成議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議處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人事室或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做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評議結果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八)職場霸凌申評會於處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情形,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九)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職場霸凌申評會決議後,陳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職場霸凌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證人保護法第 9 條
一、經受保護人同意者。 二、證人就本案有偽證或誣告情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受保護人違反前條第二項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受保護人因案經羈押、鑑定留置、收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移送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者。 五、應受保護之事由已經消滅或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 10 條
因而貽務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六)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 暗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依本規則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按規定程序,專案報送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0 條(誣告匪諜罪)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證人、鑑定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亦同。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11 條
- 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八)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九)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十)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 依本條例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本條例條文,詳述具體事實,按規定程序辦理。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
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他人貪污所得之財物罪及第十六條之誣告罪等,均無本條項之適用。至未遂犯,則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時所欲或意圖取得之數額為計算標準;要求、期約,則以其要求、期約之數額為準。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
- 一、檢舉事項,經法院判決確定係屬誣告。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檢舉人共同從事所檢舉之不法行為。 四、檢舉案件屬第九條但書所列情形。 五、檢舉不法行為,獲不起訴、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但非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繳。
- 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 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