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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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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6 條

申訴人如為本學院及所屬機關員工,且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議處建議。 (六)會議紀錄應載明決定之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本學院人事處依規定議處或相關機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申訴提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八)性騷擾申評會於受理申訴案件期間,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迴避之情形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九)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性騷擾申評會決議後,呈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性騷擾申評會調查完成後應審酌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十一)本學院應確保性騷擾申評會所作決議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發生。 (十二)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要點其他適用對象所為之性騷擾時,由本學院受理申訴,必要時得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 8 條

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大過一至二次之懲處: 一、匿名誣告長官,經查獲者。 二、無事實根據,恣意譭謗或控告長官者。 三、超級報告,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重大者。 四、不接受指揮督導者。 五、濫用職權,欺矇長官,壓抑部屬者。 六、參與賭博,經憲警或長官查獲者。 七、挑撥離間,搬弄是非,損害軍訓人員榮譽及團結者。 八、體罰學生,行為粗暴者。 九、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嚴重影響軍訓人員榮譽者。 十、擅離職守,以致發生事故,無人處理者。 十一、經理財物,有顯著疏忽,招致較重損失者。 十二、與人鬥毆,有失師道尊嚴者。 十三、涉足不正當場所,有違十項革新指示者。 十四、對重大事故,處理欠當,以致影響學校安定或招致其他重大損害者。 十五、向本單位或本單位以外之機關團體,散布不實文件,嚴重損害軍訓人員之榮譽者。 十六、利用職權,向學生、工友及所屬借貸財物或虧欠,挪用公款者。 十七、擔任學生團體活動之領隊,對學生安全未善盡維護之責,以致造成重大傷亡者。 十八、對服務單位之上級主官 (管) ,態度傲慢,行為粗野,有損軍訓人員之榮譽者。 十九、對交付之重要任務,因顯著之疏忽,未能達成者。 二十、個人直接經營商業、股票或兼職兼課,曠廢公務者。 二十一、管理學生宿舍,疏忽職責,以致發生學生聚賭,風化案件及其他不良之特殊事故者。 二十二、對部屬重大過失隱瞞不報,經檢舉查證屬實者。 二十三、具有其他重大惡劣之事蹟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2. 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結果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3. 前項第一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4. 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十、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 十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十二、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5. 前項第七款但書人員經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其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6. 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十五年;屬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七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五年。
  7. 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8.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經相關救濟程序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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