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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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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6 條

申訴人如為本學院及所屬機關員工,且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議處建議。 (六)會議紀錄應載明決定之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另移請本學院人事處依規定議處或相關機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申訴提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八)性騷擾申評會於受理申訴案件期間,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迴避之情形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九)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如有違反,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性騷擾申評會決議後,呈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性騷擾申評會調查完成後應審酌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十一)本學院應確保性騷擾申評會所作決議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發生。 (十二)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要點其他適用對象所為之性騷擾時,由本學院受理申訴,必要時得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第 8 條

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大過一至二次之懲處: 一、匿名誣告長官,經查獲者。 二、無事實根據,恣意譭謗或控告長官者。 三、超級報告,有損軍訓人員榮譽,情節重大者。 四、不接受指揮督導者。 五、濫用職權,欺矇長官,壓抑部屬者。 六、參與賭博,經憲警或長官查獲者。 七、挑撥離間,搬弄是非,損害軍訓人員榮譽及團結者。 八、體罰學生,行為粗暴者。 九、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嚴重影響軍訓人員榮譽者。 十、擅離職守,以致發生事故,無人處理者。 十一、經理財物,有顯著疏忽,招致較重損失者。 十二、與人鬥毆,有失師道尊嚴者。 十三、涉足不正當場所,有違十項革新指示者。 十四、對重大事故,處理欠當,以致影響學校安定或招致其他重大損害者。 十五、向本單位或本單位以外之機關團體,散布不實文件,嚴重損害軍訓人員之榮譽者。 十六、利用職權,向學生、工友及所屬借貸財物或虧欠,挪用公款者。 十七、擔任學生團體活動之領隊,對學生安全未善盡維護之責,以致造成重大傷亡者。 十八、對服務單位之上級主官 (管) ,態度傲慢,行為粗野,有損軍訓人員之榮譽者。 十九、對交付之重要任務,因顯著之疏忽,未能達成者。 二十、個人直接經營商業、股票或兼職兼課,曠廢公務者。 二十一、管理學生宿舍,疏忽職責,以致發生學生聚賭,風化案件及其他不良之特殊事故者。 二十二、對部屬重大過失隱瞞不報,經檢舉查證屬實者。 二十三、具有其他重大惡劣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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