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14932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11被告之債權利息新臺幣484萬9,630元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
AI矩陣裂變」簡報(下稱系爭簡報)之原創著作人,系爭簡報由其自行規劃課程架構、撰寫內容及設計版面,具原創性並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依法享有重製權、改作權及散布權等著作財產權
二、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又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鄭君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亮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龔晋毅訴訟代理人雷皓明律師廖懿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
2182號原告王錦秀訴訟代理人黃鈺玲律師洪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于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