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採乙說。按強制執行法八十五年修法時,於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分別明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始得聲明參與分配及其參與分配之時期,並兼採塗銷(消滅)主義及賸餘主義,在立法上強制該執行標的物上原存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參與分配,並於執行標的物拍賣後,使該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消滅,俾拍定人取得無擔保物權及優先權負擔之完整所…
-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
-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本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甲依據土石採取規則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土石採取法於92年2月6日公布,92年2月8日生效,土石採取規則則於92年3月12日發布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之意旨,地方主管機關於92年9月25日許可甲採取土石時(許可有效期間溯及自92年1月14日起,至93年1月13日止)…
- 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二)
採甲說。按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本院八十三年…
- 最高法院 88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
壹、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具體案件對判例有不同意見可以變更。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號判例要旨修正後選編為新判例,修正後要旨:耕地租用,係指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而言,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稱農地,參照同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應包括漁地及牧地在內。承租他人之非農、漁、牧地供耕…
- 最高法院 86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
一決議︰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有增加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以其聲明不服之判決,係在增加前為之者,始依原定額數定其上訴之准許與否。若其判決係在增加後為之者,縱係於第三審法院發回後所為之更審判決,皆應依增加後之額數定其得否上訴。本院著有七十四年台抗字第一七四號判例。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 行政法院 85 年 5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按天然形成之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依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不得為私有。故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其所有權視為消滅而變為國有(同法第十條第二項)。嗣後該土地不得為私有之原因一旦除去,又可做私有之標的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
- 最高法院 83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參考法條:民法第482條(18.11.22)
- 行政法院 83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一五○)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此項權利不應因其被任命為公務人員而受影響。公務人員之財產權,不論其係基於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而發生,國家均應予保障,如其遭受損害,依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自許循訴訟途徑以資救濟。公務人員請求發給每月工作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及考績獎金,乃屬公法上之財產請求權。公務人員如於復職後請求補…
- 行政法院 79 年 5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祭祀公業係全體派下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財產權之一種,其處分公業之土地,即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該所得應免納綜合所得稅(參照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八三九號、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六三號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七十年度第二十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註:本則係行政法院八…
- 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
政府當時依國家總動員法明令黃金條塊為總動員物資,禁止私自交易(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此等命令廢止,但為事實變更,非法律變更),某甲與某乙雖以成品飾金與金條塊互易,但依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認屬買賣之行為,亦即變相之交易行為。某甲與某乙既違反政府依國家…
- 最高法院 74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所稱財產,係指債務人所有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而言。本院六十五年三月九日第三次民庭會議決議(一)已有說明(參看強制執行法第二章至第四章),並不限於債務人之所有權。至於本院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次民庭會議決定,係就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而言,原屬債務人之不動產已依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於第三人並發給權…
- 最高法院 70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
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當事人如未陳明遺產之價額,宜先通知其陳報,再為訴訟費用之裁定。參考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8條(60.11.17)
-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其訴訟標的係撤銷除權判決之形成權,並非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故無論為何種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或其他除權判決),對之提起撤銷之訴時,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參考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6條(60.11.17)民事訴訟法第552條(60.11.17)
- 最高法院 65 年度第 3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強制執行法對於債務人及其家屬之生計,原有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等規定,以資保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更擴大其範圍,俾軍人家屬生活之保障,尤受優待。惟法律所應保護者,當屬合法之權益,倘係非法取得或因履行契約而應交付之特定物,自不能藉口係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須之財產,而可拒絕返還或拒不履行交付之義務。…
- 最高法院 65 年度第 1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甲購買乙之房屋,價款已付清,房屋尚未移轉登記及交付,乙因負債,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將該房屋查封,致該房屋不能移轉登記及交付與甲,惟甲如為清償該項債務,房屋啟封,甲可因房屋之移轉登記及交付,而取得房屋之所有權及占有,如不清償,房屋因被查封而不能移轉登記及交付,妨礙其取得房屋之所有權及占有(如進而拍賣,甲更將不能…
-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1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財產權上之請求與為其先決問題之非財產權上請求,同為訴訟標的,經第二審法院合併判決,而當事人對於判決中關於非財產權上請求及財產權上請求兩部分均上訴或僅對於判決中關於非財產權上請求部分上訴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法舊)規定,若僅對於判決中關於財產權上請求部分上訴,則適用該條項之規定。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
- 最高法院 57 年度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因財產權起訴,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者,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既應視其價額為五百元,則就此類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舊法)規定之限制。
- 最高法院 54 年度第 1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六)
甲於其父逝世後,擅將其父電話機租用名義,變為自己名義,嗣兄弟分產,該電話租用權歸乙抽得,請求甲將「電話機使用租賃」權變更為乙之名義此種情形,係屬財產權事件,其價額除有特別情形外,以裝置電話所需之價額為準。參考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4條(37.12.21)
財產權
每個人為求生存而以自身的勞動力所取得擁有的東西,除了包括往昔所認為的物之所有權(如擁有土地、房屋、設備等)外,現今也擴及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有形及無形的權利(如享有商標權、股權、公職人員退休金請領權等),並透過國家制度來承認、建立及保障(如憲法第15條)。原則上,人民可對其財產權來進行使用、收益或處分等行為,在受有不法侵害時,可依法尋求司法救濟來排除,惟在例外情形下,國家仍可依法對人民財產權予以限制,而給予合理補償。
夫妻財產權
有關夫妻財產權的歸屬,民法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就以法定財產制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因國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習慣,所以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將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由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並可以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提供給夫或妻自由處分,並且就彼此的婚後財產,相負有報告的義務。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則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經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對於智慧財產權並未有一套法規明定相關權益,而是散布在各法規中,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等。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非因財產權
不是因為財產權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