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607號刑事判決
㈡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為圖一己私慾,即漠視法令禁制,恣意為本案犯行,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其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俱無可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聲字第35號民事判決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竟駕車衝撞被害人所經營店面之鐵門,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
㈡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被告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附表編號1至6所示財物由警查扣後發還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671號刑事判決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幸其犯行未遂,未造成告訴人實際損失,然已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先否認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屢經檢察署給予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法院判處罰金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判決書列印本可稽;知悉不得隨意竊取他人財產,隨意牽走告訴人廖明嬌之腳踏車為本案犯行,欠缺對他人財產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752號刑事判決
㈡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逕將告訴人財物據為己有,更持告訴人之信用卡消費扣款,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及守法觀念均有所偏差,所為實不足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366號刑事判決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行為時即將年滿20歲,從事同業而熟稔於相關商品之安全管理,三度下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美妝商品,明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基本尊重,其所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395號刑事判決
本案前已多次持萬用錀匙對選物販賣機或商行倉庫,或為竊盜、或更改設定而妨害電腦使用而為詐欺取財犯行,以變賣公仔獲利,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列印本可佐,足徵其明知不得非法侵害他人財產,猶實行本案竊盜犯行甚明,明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基本尊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40號刑事判決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又被告盜刷他人信用卡及金融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㈡爰審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父母健在,雙親均未上班且需其扶養,家境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易字卷第127頁);其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8頁;於本案未構成累犯,僅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因素予以審酌);詎被告仍不知戒慎其行,歷經上開案件偵、審後,又為本案犯行,其行為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㈢爰審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