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後段請求禁止被告繼續散布不實言論妨礙原告就業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下同)4,500元;原告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經查,原告聲明第一項分割遺產部分,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據被繼承人陳新連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元(計算式:9,600元×
又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給付扶養費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被上訴人薛學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中主文第二項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屬非因財產權之民事訴訟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
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相對人潘金桃為民國51年出生之女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113年屏東縣簡易生命表,其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
:聲請人李正豐、李正忠之被繼承人黃雪嬌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等11筆土地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有泉,惟林有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上開信託財產,侵害信託財產權
嗣原告於115年7月14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115年6月28日召集之股東常會決議無效,此追加部分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查原告所有之系爭茶花樹因被告毀損行為而枯萎死亡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見被告乃故意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該不法行為與系爭茶花樹枯萎死亡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益,以起訴書所載方式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財產權,所為殊無可取;且被告應知悉施用毒品,將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未施用毒品時為薄弱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尚值壯年,具有謀生能力,竟貪圖小利而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竟接續下手竊取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制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
又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亦有明定。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430,412元,原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