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示收款,並因此取得報酬,其行為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相互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詐欺取財之結果,自屬共同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行為。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年度家補字第201號聲請人甲○○乙○○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115年1月1日止,實際使用及駕駛人為被告,並負擔後述系爭車輛所生稅費,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余○珍之繼承人,被告應將余○珍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屬於財產權訴訟,而上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83,684元,是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A01及相對人A02、A03為被繼承人范○瑜之子女,聲請人聲請就范○瑜所遺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屬財產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其標的價額之計算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又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又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此乃必備之程式。
理由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此乃必備之程式。
理由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