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8940號民事判決
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林衍茂住同上送達代收人賴暎泓住○○市○區○○路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榮焜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林衍茂住同上送達代收人賴暎泓住○○市○區○○路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榮焜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楊宗穎被告許晏綾吳惠梅許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然嗣後被告詹竣騰、詹昌勳等二人僅共同清償15萬元予原告,即未清償餘款,經原告於113年9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4人,請求被告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借款,並經被告詹竣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254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被告林芳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吳清顯即吳睿紘訴訟代理人江昊緯律師王仁佑律師潘建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永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吳世杰李秉修被告鄭光輝即鄭皓即鄭丞恩之繼承人蔣淑靜即鄭皓即鄭丞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訴字第609號原告林辰曦晏玉蘭共同訴訟代理人王奕淵律師被告徐鴻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5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錦鳳發支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屏原簡字第6號原告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馮德仁訴訟代理人陳美香曾宣甄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原告母親簡雅玲(下稱簡雅玲)生前有借款20萬予被告,簡雅玲於生前屢屢以訊息催告被告應返還借款,惟被告或為已讀不回,或僅供稱有錢會盡速返還;嗣簡雅玲在
3紙面額共11,900,000元之本票予原告,將兩造間之所有債務了結,原告不得再向伊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板簡字第968號原告王志強被告李明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辯論
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李昀儒張壯吉被告陳志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79號原告林正平訴訟代理人胡高誠律師被告楊左鵬(原名:楊長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原告嗣於114年7月7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陳稱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27,300元等語,並於該狀首頁「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零十零元」,似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借款
114年度北簡字第515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楊富傑被告張耀銘(原名:張耀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周煥庭葉雲仁被告楊琬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小字第254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陳鈺玫被告楊詠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77號原告劉俊英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居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