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1708號民事判決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宋坤龍林晋校被告雫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孫若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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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36號上訴人徐志銘被上訴人鄭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
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訴訟代理人陳正欽鄭哲銘被告徐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周煥庭葉雲仁被告崔宏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新訴字第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訴訟代理人楊東憲被告張文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其後經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並經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315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
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梁文昀被告紘棋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鐘雯棋被告劉橞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724號原告吳玉雪被告林琳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堅訴訟代理人陳瀅珊被告艾瑞絲健康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寗程被告張芷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起訴而送達訴狀,並於114年2月21日收受起訴狀(見本院卷第91頁),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是被告自應於受催告後1個月內返還借款。
先打在賴上面」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可知被告就其仍積欠原告借款未還乙節係有認識,並有意願清償,足見兩造間確有借款合意,是依前引規定,被告於接獲原告返還借款催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61號兩造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原告擇一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6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陳國清相對人日南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世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馬國為被告王筱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
本件向原告借款之人既為被告陳采綾,關於借款之消費借貸契約自應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陳采綾間,原告請求被告陳采綾返還借款4,000,000元,洵屬有據;至被告林衷澤僅為被告陳采綾之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潮原簡字第83號原告王雨薇訴訟代理人陳柏乾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洪嘉修訴訟代理人陳采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原告曾玉桂被告鄭文祥訴訟代理人曾玉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⑶再參諸被告鄭文祥於另案(即原告與被告鄭文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案列: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3號,下稱另案)所提出以被告鄭文祥名義於112年9月12日寄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壢簡字第1244號原告李慕榮被告沈亮妍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沈欣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