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上訴人簡麗碧訴訟代理人沈曉玫律師李季珈律師被上訴人吳幸芳訴訟代理人詹連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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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際如再以返還借款案件舉證強度要求被上訴人,不啻架空票據無因性之特質,謹請鈞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以維被上訴人合法權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㈠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1號調解成立,由相對人撤回起訴而終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小字第1141號原告李宗龍被告林韋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蔡美娥相對人弘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毓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93號原告許葦婷被告葉益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仁永曜有限公司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仁永曜有限公司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焦凱平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623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川銘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竹小字第413號原告吳宇軒被告王沛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辯論終結,
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顯無理由。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年度北小字第203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郭汶鈴被告張庭瑜即可可手機配件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住同上送達代收人簡文琪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6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圭田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傅若婷被告福亨藝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甫東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9747號債權人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邵明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白翊汎被告蔡昭德原住○○市○○區○○街0號十樓之12蔡于欣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司執字第3033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代理人顏景苡債務人方順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李世民陳建海被告呂季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