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90號民事判決
告楊岱欣楊育欣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秀珍原告楊嘉勝被告彭鳳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楊岱欣楊育欣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秀珍原告楊嘉勝被告彭鳳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㈣依前述可知,原告於113年8月7日代新煒杰公司清償2,020,998元後,依民法第312條規定,承受中租迪和公司對新煒杰公司之返還借款之債權。
吳存富律師上1人之複代理人曾宥鈞律師被告李義德訴訟代理人賈世民律師李龍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案發當日告訴人面對被告要求其返還借款,仍能高聲應對,可見告訴人並未感到畏懼,且當時告訴人孫女在家,告訴人如感到害怕理應求助,然告訴人並未為之,可徵告訴人毫
②被告之舉皆是出於欲請求告訴人返還借款,難認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4「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相符。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莊庭珣上列原告與被告舒昕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劉慧華原告對被告郭建宏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告陳柏翰訴訟代理人廖于清律師吳承翰律師被告曾渝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曾榮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475號原告楊興亞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姸安即陳詩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店補字第555號原告徐金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昱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補字第515號原告杜佳真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氏裕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借款16萬元,於法有據。
詎原告於113年12月12日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被告卻置之不理,避不聯絡,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偉宸訴訟代理人陳尚紘被告陳鴻杰陳鴻森陳秋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小調字第217號聲請人李建堃相對人江青錦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335號上訴人即被告吳湘晴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彥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9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甲○○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張睦鑫債務人林怡君林正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