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44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4416號債權人苗栗縣泰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梁進榮代理人鄭美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傳國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4416號債權人苗栗縣泰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梁進榮代理人鄭美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傳國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327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馮國華債務人詹勝崴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李佩鈴被告鄭麗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年度北小字第234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許煌易被告周茂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9921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鍾文瑞陳鴻瑩被告戴台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1689號原告羅志鑫被告郭詩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陳有延被告趙艾壇(原名趙菠育、趙柏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詎原告向被告要求返還借款時,被告竟藉詞推託、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黃德文訴訟代理人楊博勛律師被告吳旻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14年度中簡字第1789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松岳訴訟代理人江姿穎被告金志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簡字第49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戴振文被告謝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中簡字第182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俞宇琦訴訟代理人李憲文被告吳閔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林鳳章顏孝辰被告花敬乾原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上訴人有交付借款情事,從而,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新臺幣
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陳懷民李光彝被告許譽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500,000元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雖告訴人曾向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訟訴事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1年度桃簡字第77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告訴人31萬元確定,且該判決記載
年度上易字第356號上訴人李慧芳訴訟代理人趙家光律師被上訴人陳璽文訴訟代理人鍾旺良律師陳佩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黃柏誠被告元闊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洛菲被告簡嘉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