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83號行政判決
3、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⑴原告於本件違規事實同時觸犯之刑事犯罪(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業已向檢察官供稱:「(是否承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
3、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⑴原告於本件違規事實同時觸犯之刑事犯罪(公共危險)案件偵查中,業已向檢察官供稱:「(是否承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
訊據被告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我沒有過失,不知道告訴人有倒地受傷等詞。
一併考量被告有施用毒品、販賣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的前科,素行不是太好,於審理說自己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入監前的工作是保全,月薪約3萬元,與女友(已分手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鄭欣珺雖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是告訴人乘坐輪椅突然從巷內衝出,要穿越沒有劃設行人穿越道的路口,快要撞到伊機車時,伊有大叫一聲,後來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鄭欣珺雖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是告訴人乘坐輪椅突然從巷內衝出,要穿越沒有劃設行人穿越道的路口,快要撞到伊機車時,伊有大叫一聲,後來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附表:受刑人李易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蔡永文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又於107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而莊凱寓固曾因違反藥事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103年度訴字第1809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72
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7年3月13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復於106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四、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施用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6年5
志德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受刑人彭文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指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揆諸上開說明及判例意旨,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被告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61號(過失傷害部分)、最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與依據一、訊據被告林貴財固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駕駛A車欲右轉,其知悉被告林勻巧所騎B車有衝向待轉區,並撞擊待轉區機車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許月娥及王秀雅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告訴人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五、原審經審判結果,認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卷內所有直接或間接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行為,而本案又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法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
居南投縣○○鎮○○里○○街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李廖金花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文良(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證述。
③復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辯稱:其承認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其不承認;其患有高血壓及抽筋到昏迷;案發之前其有定期服用高血壓的藥,當時其睡起來肚子很餓,所以開車出去吃東西,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一)原審以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4條前段、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原判決漏載「第1項前段」,應予補充)規定,並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