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17日【附表:受刑人NGUYENDUYHIEU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森林法①交通過失傷害②肇事逃逸
17日【附表:受刑人NGUYENDUYHIEU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森林法①交通過失傷害②肇事逃逸
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傷害及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109年6月7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
㈡被告前於105年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確定,分別於106年5月15日易科罰金、於107年7月16日易服社會勞動
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屬累犯,然審酌被告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與本案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罪名有異
實體方面: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雖不諱言於上開時間,其駕駛甲車由關渡大橋駛入引道往臺北方向之過程,有與乙車發生擦撞一節,然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被告李榮昇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84號案審理中。
肆、撤銷原判決之理由一、原判決以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事證明確,分別論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雖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坦承不諱且與乙○○達成和解,但對傷害犯行不願坦然面對所為,也迄未履行與乙○○的和解條件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過失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新舊法比較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嗣鍾誠君(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109年6月13日17時49分亦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上開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事故地點,導致上開
嗣鍾誠君(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109年6月13日17時49分亦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上開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事故地點,導致上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豐簡字第101號原告池德旺訴訟代理人池明貫一、上列原告因被告劉阿福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提
年1月28日【附表】:受刑人謝子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2)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原均供稱:當時因為下雨,伊沒有注意到被害人在前方,也沒有注意到有撞到人,伊自認有過失,雨天視線不佳,應該更小心駕駛;(經檢察官告知罪名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而與同向在後偏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李德治發生碰撞,導致何淑琳人車不穩倒地,受有左鎖骨幹粉碎性骨折之傷害(何賢章所涉肇事逃逸,李德治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惟許民義明知駕車肇事後致人受傷,竟未曾下車查看,亦未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通報,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駛離(許民義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
事實及理由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詹益明(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年度偵緝字第396號、397號、109年度偵字第9594號、10210號、10690號、109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四、五關於洪有福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訊據被告袁志謙坦承上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不諱,且查:(一)上揭犯罪事實,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屬實,核與謝阿萬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述之事故情節相符(偵查卷
減速接近並應暫停禮讓沿廣明路駛來之被害人翁○正機車優先通行,復無不能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客觀情事,仍逕自跨越停止線並右轉,致與被害人翁○正發生碰撞,被害人翁○正因此受有上揭傷害,其顯有過失甚明,復未停留現場而逃逸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