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邱錦敦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邱錦敦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查,被告前①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及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肇事逃逸部分經被告提起上訴後
又被告前因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論罪科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爰考量受刑人所犯為竊盜1次、幫助詐欺1次、過失傷害1次、肇事逃逸1次、幫助洗錢2次,其中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行為類型較為接近,但受侵害之被害人並不相同,並與所犯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一)本院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1年1月6日訊問被告,雖被告否認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然其所涉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之事實,業據告訴人呂勁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證述屬實
三、惟查:㈠、原審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認被告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犯罪不能證明,乃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於判決理由詳敘檢察官所舉證據無從得出有罪心證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進,致B車前車輪擦撞前方由賴孟潔(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12月30日附表編號12罪名交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田建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交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2人所犯1次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被告涉犯本件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之事實。3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
二、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因倒車撞及告訴人車輛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當天他說他沒有受傷,有問我說要報警或是要私下和解,我說私下和解,
黃鼎程所騎乘之機車從楊夢麟所騎乘之大型重型機車左後方超車時,楊夢麟因不明原因,重心不穩往左傾倒,楊夢麟、江娜芳受傷後,見黃鼎程未停留現場,懷疑係黃鼎程造成其2人摔車(黃鼎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柯欽川(涉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㈡就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1.如「事實欄二、」所載之所載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1頁;本院卷第97、103、111頁),
被告所犯前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被告所犯前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事實及理由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張達隆(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㈣綜上所述,被告雖否認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然本院審酌卷載各項證據交互判斷,堪認其前開所辯要屬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三、查受刑人因犯交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0年3月16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