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等罪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4號原告陳昱銘被告黃巧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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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1號原告孫麗秋訴訟代理人賴其均律師被告黃政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謝宗樺被告邱誌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葉謹瑰訴訟代理人吳榮昌律師被告郭隆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和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完畢,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並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等情,業如前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RNMANITPHICHIT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
三、經查:㈠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刑事庭認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74
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案於114年3月25日以114年度中簡字第503號判決判處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一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