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三、本件告訴人許正偉、田育昇告訴被告連順發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許正偉、田育昇告訴被告連順發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單秋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179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單秋梅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胡芷綸、郭金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第1項之規定,固係就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受傷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然而倘行為人因酒後駕車致人受傷之過失傷害犯行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芳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我不認為我有過失傷害
(二)是核被告邱誌禮所為,係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人綺選任辯護人陳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育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64
㈡受刑人雖於第一案緩刑期內更犯過失傷害案件(第二案),然受刑人之第二案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故受刑人「無」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3款得撤銷緩刑之事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年度調院偵字第146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林博元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