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三、本件被告鄭琮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鄭琮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李淑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王其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此認為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葉怡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經查,本案陳怡如告訴薛皓瑋過失傷害案件、薛皓瑋告訴陳怡如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是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告訴人莊美慧告訴被告宋柏篁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過失傷害罪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陳良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