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二、查原告兼被告沈美雪、倪俊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被告2人互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查原告兼被告沈美雪、倪俊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被告2人互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案被告2人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被告徐春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被告沈美雪、倪俊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被告呂恩樂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被告劉鎧銘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仍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湯乙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林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本案被告兼告訴人(下稱被告)李進峰、高巍互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