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揚國(下稱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3號原告張金銘被告周孟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787號、115年度
三、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上開時、地之過失傷害行為,並致告訴人鍾塗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又被告因上開事故,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為由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刑事程序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08號刑事簡易判決犯過失傷害罪在案等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潔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3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等案件,分別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是依前開說明
三、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查被告為使肇事之洪錫明脫免刑事偵審程序,於警方據報到場時出面頂替並向員警謊稱其為肇事行為人,縱證人江俞萱尚未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依上揭說明,仍無礙被告頂替犯行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即告訴人施佩緯(年籍、住所均詳卷)代理人楊若谷律師被告PHAMTHANHTUNG(中文名:范青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維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115年度營簡字第153號原告谷貴珍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94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至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告訴人史于佑撤回告訴,已為本院判決不受理,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書記官顏麗芸附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肇事逃逸交通過失傷害
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附件附表編號1至2及3分別為竊盜罪及過失傷害罪,罪質不盡相同、各罪犯罪時間為民國113年1月間至114年1月間,相距非遠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適鄭仲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2段同方向行駛至該路口,見狀已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鄭仲佑倒地受有右側手部及膝部擦挫傷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已撤回告訴
嗣於同日下午2時52分許,行經新竹市北區五福路2段與至善街口欲左轉時,不慎與由陳韋儒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陳韋儒右腳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