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以一過失駕駛行為,同時肇致告訴人賴嘉妤、陳淑麗受有前揭傷害,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個過失傷害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
三、查本件告訴人粘肇恩告訴被告許文良、湯政達、陳柏佑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許文良、湯政達、陳柏佑3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
三、經查,本案被告曾昱鈞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一彥告訴被告林靜妤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原告陳文琪被告廖字浚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詹津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過失傷害犯行及車禍過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9號原告邱麗香訴訟代理人孟士珉律師被告賴坤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