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1823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黃俊魁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23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黃俊魁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告陳思羽被告馮祖定(已歿)(歿前)住○○市○○區○○里00鄰○○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銘諺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吳玉婷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吳正忠被告黃鈺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72號),經原
三、本件被告陳怡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林君漢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竹交簡字第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易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豐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8號原告林郁軒被告歐詩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608號),經原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尤森戊被告宋姮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0號原告吳庭毅被告王蓁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629號),經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6號原告黃淑萍被告陳正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0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