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㈢起訴意旨認被告僅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尚有未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及同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罪嫌。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㈡爰審酌:1.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過失傷害罪、侵占罪,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情節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檢察官黃鈺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2月28日書記官蔡尚勳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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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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