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公訴意旨就過失傷害部分,認被告所為僅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固有未洽,惟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前,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更正後之罪名(見本院卷第44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軒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三、本件告訴人陳耀宗告訴被告陳志宏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黎振祥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行經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黃金智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