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廖韋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優先通行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㈡核被告林承哲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787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文周琛淯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