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4號原告張建泓被告范軒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12號),經原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4號原告張建泓被告范軒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12號),經原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張清煙訴訟代理人盧兆民律師被告鐘啟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32號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黃志民訴訟代理人王仁祺律師被告李映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顧大鈞訴訟代理人顧建成被告葉永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許秀雲被告楊馨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曾家寶被告張標富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63號(即115年度審交簡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
二、查被告NGUYENHOANGANH因涉犯刑法刑法第185條之4前段肇事逃逸及同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等罪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於114年7月25日限制出境出海8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清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王日芳共同訴訟代理人余景登律師被告陳本生益弘興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劉靜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㈡爰審酌:1.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為過失傷害罪、幫助犯洗錢罪,其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情節,均有差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㈡原審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並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展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場與車損照片、被害人李誌豪之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死亡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等在卷可查,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酒駕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害人所受傷勢為左側肩膀挫傷、左側手肘挫傷之傷害;並考量被告已有交通類型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就過失傷害部分已與被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後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陳秋奶被告沈武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1分許,行經臺南市六甲區○○路414巷與○○路414巷4弄口時,因故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羅鈺鈜發生碰撞(涉犯過失傷害部分
國115年3月23日書記官王芷鈴【附表】受刑人潘聖璋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過失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