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2805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47至51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係犯偽證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係犯過失傷害罪
2805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47至51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係犯偽證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係犯過失傷害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431號原告沈財明被告林佑真訴訟代理人楊宗翰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
二、被告則以:伊否認就本件車禍發生有過失,且原告就本件另對伊提起過失傷害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4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
而上開財物損失部分合計416,000元(計算式:250,000+166,000=416,000),此等財物損失部分並非刑事判決所載被告所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罪名可免徵裁判費之範圍
然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財物損失包含車輛損失新臺幣(下同)91,000元、其他財物損失1,470元部分,此部分均屬財物損失,合計92,470元,是財物損失部分並非刑事判決所載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名可免徵裁判費之範圍
五、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竊盜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共2罪)拘役35日拘役30
17時12分許,行至雲林縣○○市○○路000號前時,不慎與俞浚銘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俞浚銘受有左肩、右肩受傷及頭暈等傷害(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嗣於同日17時34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全天路376巷口處,因酒後注意力降低,與張秀婷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張秀婷撤回告訴
經查,檢察官於起訴書已指明: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其為交通過失不法侵害行為乙節,業據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經被告於刑事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由本院刑事庭以112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應非難;兼衡其素行(除曾有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外,別無其他犯罪紀錄,
年度桃簡字第247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⑸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經桃園地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610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⑹現另有交通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侯采軒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並陸續撞擊停靠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張素珍當時乘坐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致張素珍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尺骨骨折、右側第七肋骨骨折、左眼撕裂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
下分稱本件車禍、系爭傷害)之事實,業經被告於刑案偵查及審理中自白犯罪,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交簡字第20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二、經查:㈠原告王文育、黃素節(下稱原告2人)於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72號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對被告溫清柯、廖名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80
嗣於同日19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與華仁街口,不慎與林澄偉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林澄偉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公分、雙側膝部擦挫傷、右側手肘擦傷之傷害(下分稱本件車禍、系爭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35號判決被告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在機車之左後側駛至,閃避不及與NGUYENHONGNHUONG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NGUYENHONGNHUONG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