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鄧烘光被告鄧宇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鄧烘光被告鄧宇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
三、本件告訴人李志德告訴被告吳忠諭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329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之財物損失部分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15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王文祺被告李玉玲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1182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欣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曾俊維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俊維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二、被告吳昆霖、吳晴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即原告林美桂對於被告吳昆霖、吳晴弘撤回告訴,而經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0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本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曾丞緯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惠婷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本件上訴人即告訴人余明真就被告孫三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為告訴人,非當事人,依法無上訴權,其具狀提起上訴,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張育誠訴訟代理人楊瓊雅律師被告田吉雄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
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