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三、查被告陳顯文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被告陳顯文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藍鈶閏(原名藍勤敦)訴訟代理人吳靖媛律師被告佘書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二、核被告陳梓瑄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年度偵字第3843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陳羿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件被告林俐愼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周桓毅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劉怡婷(地址詳卷)被告張稚卉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