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另涉肇事逃逸罪嫌,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另涉肇事逃逸罪嫌,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張容瑄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查本件告訴人丁明鳳告訴被告劉漢強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曾威鳴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吳志敏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毀損費新臺幣(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王永錩、武文曾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高均、蔡基琛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
4524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林清利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人罪,係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變更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之基本犯罪類型,並加重處罰,而成為另一獨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