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
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810 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漫稱其於煞停之際確實欲讓告訴人直行車先行,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未侵害告訴人之路權;且依告訴人所受傷勢及現場照片顯示,告訴人並非閃避不及;另二車並未發生碰撞,則上訴人就告訴人之傷勢,並沒有任何...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689 號刑事判決
而本件上訴人之駕駛行為違反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既經原審認定事證已明,則上訴人請求停止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部分亦於法無據,乃認上訴人本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再 字第 21 號判決
及臺北市政府98年公告,自99年1月1日起將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公路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有關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及安全設施等之設置及監督事宜,均委任再審被告,以其名義執行,而...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 上 字第 806 號判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可知,服用酒類而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而駕駛交通工具之行為,均屬懲罰...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抗 字第 711 號刑事裁定
係屬少線道(支線道),故抗告人自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暫停並禮讓告訴人先行,而此持續遵守暫停並讓多線道(主幹線道)車先行之注意義務,於抗告人通過交岔路口時...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簡上 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又吳○德於系爭車禍發生當時有飲酒,且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在設有行人穿越道處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使廖○○駕車行經該處煞車不及而肇事,吳○德就系爭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陳信義就系爭事故應負肇事次因責任部份,已敘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2關於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其基準,並未包括「隨車應有車輛故障標誌」等理由,難認有何違背法令,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1 號判決
第5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於裁處時並未變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8 號判決
第1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7 號判決
當時上訴人駕車時速高達111公里,亦已遠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之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路段,行車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規定,對於其他道路使用者人車安全已造成嚴重之風險。㈡另上訴人陳...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5 號判決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2 號判決
第53條或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1 號判決
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3 號判決
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3 號判決
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設有快...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13 號刑事判決
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先行通過,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違,以致發生交通事故(見判決第4頁第24、25行、第7頁第14、15行),已有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相歧之違誤。又於撤銷第一審判決之...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103 號刑事判決
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為本件肇事之次因(主因係狗進入車道奔走,妨礙車輛通行,影響行車安全,被害人則無肇事因素)。所為論列說明,與卷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700 號刑事判決
三、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上訴人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事,惟被害人劉銀泰與有過失。又上訴人無力繳交所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之款項,倘入監執行,尚在就學之2名未成年子女將頓失依靠。上...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112 號刑事判決
。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7款規定,而有過失責任,自屬適法有據。且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尚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係原審採證認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