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小字第1284號判決
路外,就汽車相互碰撞而衍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並無不同,仍應參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而使其注意義務具體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583號判決
同條例第9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750號判決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714號判決
審酌被告本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卻因過失釀成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應屬不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212號判決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7款訂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454號判決
按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且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3項訂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對於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應瞭解並予以遵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2363號判決
二、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855號判決
㈢量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仍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釀生本件事故,進而致告訴人卞泓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463號判決
㈢、次按行車遇有變換車道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639號判決
考量被告漠視我國駕駛證照規制,且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進而造成告訴人之法益侵害,予以加重其刑尚無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279號判決
二、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度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20號判決
被告廖豐輝應「注意此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參照),而依當時天候、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