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扣
經主管機關扣住駕照,等扣留期限屆滿始能領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秩序罰
例如:對道路交通違規者(如闖紅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所裁處之罰鍰處分。
裁處權
處罰的權力。 例如:甲在新車領到牌照前,就開車上路,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交通裁決機關所為處以罰鍰新臺幣3,600元,並禁止甲行駛的裁決,就是依據法律賦予的裁處權。
裁決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37條第5項【嗣前揭規定於108 年4 月17日修正公布,並移列為同條例第37條第6項】)。又當事人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得向舉發機關或裁決機關申訴,不服申訴結果可向裁決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若對裁決仍不服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
法規命令
例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裁量逾越
超越法律明文授權的範圍,屬於行政裁量瑕疵的一種類型。例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及第84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警察機關對於違規人最多僅能裁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的罰鍰,但卻裁處罰鍰新臺幣700元。
交通違規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
交通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訴訟是針對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裁罰所特別設計的行政訴訟程序,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至237條之9;如未有特別規定者,則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相較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色:(一)提起違法裁決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二)起訴之裁判費,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上訴則按件徵收750元,遠低於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裁判費徵收標準,即按件徵收2,000元、上訴按件徵收3,000元。(三)放寬管轄規定,不採原則上由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之規定,使違規地、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有管轄權,使原告有起訴時有更多選擇。(四)無庸經訴願程序,即得針對被告機關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五)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六)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雖非律師,經審判長許可,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撤銷交通裁決
廢棄取消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作之處罰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篇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相關規定,行為人如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交通裁決,得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倘該交通裁決有所違誤,係由原處分機關為撤銷之處置或由管轄法院為撤銷之裁判。
交通裁決事件
由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裁決所生的行政訴訟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人民對交通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由於此類事件數量眾多,考量到法院的負荷和效率,行政訴訟法訂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專為處理,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職司第一審審理事務。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842 號刑事判決
亦未濫用其權限,即無違法可言。原判決已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及刑法第62條等規定,先加後減輕其刑,並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就上訴人邱寶弘前揭犯...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6 號判決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於109年7月15日以北市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再 字第 21 號判決
二者使用上本質明顯不同,其設立之立法目的亦不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之構成要件要素有「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與「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就「公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720 號民事裁定
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安全維護勤務之用,被上訴人前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項之授權發布命令,將包含愛國西路在內之相關道路指定為管制範圍,於同年1月20日20時起至22日19時止實施必要之人、車管...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3 號裁定
設置測速取締標誌。」〕㈡本件舉發程序是否適法,涉及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所稱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則其所稱「明顯標示之」之距離應如何計算。就此,臺北高等行政法...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 上 字第 806 號判決
...軍刑法第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可知,服用酒類而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而駕駛交通工具之行為,均屬懲罰法第15條第12款規定所指應受懲罰之違失行為。㈡依風紀實施規定第24點第2項第1款...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非 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論處被告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464 號刑事判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因而過失傷害罪(告訴人王宏榮、梁展華)。上訴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致陳昆亮、王宏榮...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855 號刑事判決
二、本件上訴人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原審維持第一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論處上訴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1 號判決
致使舉發程序違反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為本院112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表示之統一法律見解,本件上訴事件所涉相同法律爭議,自應依該統...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8 號判決
致使舉發程序違反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為本院112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表示之統一法律見解,本件上訴事件所涉相同法律爭議,自應依據該...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2 號判決
致使舉發程序違反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此乃本院最近統一之法律見解,則本件上訴事件所涉相同法律爭議,自應以該統一之法律見解據為終局...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7 號判決
致使舉發程序違反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此乃本院最近統一之法律見解,則本件上訴事件所涉相同法律爭議,自應以該統一之法律見解據為終局...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5 號判決
致使舉發程序違反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之統一之法律見解在案,本件上訴事件所涉相同之法律爭議,自應以該統一之法律見解據為終局判決。因...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2 號判決
固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足認無訛。惟原判決論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之距離範圍應以警告牌設置位置與「科學儀器設置地點」之距離為準據;本件舉發機關員警使用之非固定測速儀與警告牌設置...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1 號判決
固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足認無訛。惟原判決論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之距離範圍應以警告牌設置位置與「科學儀器設置地點」之距離為準據;本件舉發機關員警使用之非固定測速儀與警告牌設置...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3 號判決
固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足認無訛。惟原判決論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之距離範圍應以警告牌設置位置與「科學儀器設置地點」之距離為準據;本件舉發機關員警使用之非固定測速儀與警告牌設置...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 交上統 字第 3 號判決
與「警示牌位置」距離450公尺乙節屬實,舉發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之規定等語(見原判決第4頁第30行至第7頁第8行),並論駁上訴人在原審主張各節,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 大 字第 1 號裁定
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及警察單位召開「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檢舉制度)」會議討論結果,亦未認為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依據之見解有所不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