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639號判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376號判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刑法(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14號判決
原審雖漏未比較新舊法律修正,逕認被告應適用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雖有未合,惟對本案應論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結論不生影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68號判決
被告前開過失傷害犯行部分,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為上開2犯行間,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736號判決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135號判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固係就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或於行駛人行道、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簡上字第2號判決
被告無照駕駛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判決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7號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330號判決
起訴書於被告所犯罪名漏未論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惟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34頁),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更正後之罪名,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判決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後段之汽車駕駛人於駕使執照經吊扣期間駕車而犯過失致重傷害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354號判決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