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1654號原告林善涓被告林俊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1654號原告林善涓被告林俊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
25日已表示其會在11月5日給付66,000元,如未給付,於11月6日無任何藉口理由跟原告交屋(見本院卷第11頁),堪認原告確有向被告催告租金,且已為終止租約及請求遷讓房屋之意思表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重簡字第2182號原告卓春梅被告丁綉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
然上開待證事實均顯與本件遷讓房屋無何關連,自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羅簡字第482號原告黃淑枝被告張惟勝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271號原告鐘鳳銀訴訟代理人劉建成律師複代理人林暘鈞律師被告張雁晴彭柏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號原告蔡欣怡訴訟代理人馬叔平律師被告陳昱維陳純金陳冠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此外,被告2人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此有上開調解筆錄在卷可查,且被告2人已依照調解筆錄遷讓房屋,此有告訴人民國114年2月14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可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593號原告孫雪芬訴訟代理人高培恒律師被告孫蘭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吳存富律師上1人之複代理人曾宥鈞律師被告黃信黃洪甜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許朝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4、被告已於112年9月5日終止委任關係,於同年10月11日親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因占用人拒絕交屋已於同年11月22日訴請遷讓房屋,現由桃園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96號案件審
444號上訴人即原告吳俊毅被上訴人即被告謝煥文謝崴丞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苗簡字第44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張嘉偉被告曾佳盈即和旺商行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曾佳盈即和旺商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起訴意旨指摘之事由,均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均已存在,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縱有未當,非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能救濟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人朱慧萍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居屏東縣○○鎮○○路0段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329號原告薛黃月琴被告張勝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66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再審事件,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95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春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聲請人陳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退還裁判費聲請再
法定代理人金學聖原告巨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柴世強共同訴訟代理人游朝義律師被告蔡家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