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書狀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萬9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25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以書狀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萬9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25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林重宇林子傑被告謝文中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51號上訴人即被告朱令璿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正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則原告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求被告遷讓房屋,即無需審酌。
再按「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九三五號著有判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莊麗英被告顏春敏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捷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揚被告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梓皓被告詹蕎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林献章訴訟代理人朱政勳律師林志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及追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簡字第532號原告林張涼被告林清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訴訟代理人王維立律師蔡柏毅律師被上訴人楊金美訴訟代理人周廷威律師複代理人楊鳳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陳慧珠共同訴訟代理人周聖錡律師郭俐文律師被上訴人楊志誠訴訟代理人康文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即楊素華承受訴訟人)楊素娟(即楊素華承受訴訟人)兼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楊建忠(即楊素華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共同送達代收人蘇敏共同訴訟代理人彭首席律師被上訴人陳宇雯陳友仁共同訴訟代理人黃賜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88號上訴人賈詒婷被上訴人劉義成訴訟代理人林亭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有權,丙○○並於97年12月10日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後,多次促請陳○○搬離系爭房屋未果,丙○○乃於110年間,以陳○○無故占有使用系爭房屋為由,對陳○○提起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陳顯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炎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民國113年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沙簡字第915號原告葉裕玄被告邱嘉修現應送達處所不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嘉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邱義燈被告呂文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命補正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
告陸中崙陸湘南陸中星唐會羣呂順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簡字第635號原告張永春被告謝相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