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民事判決
告黃財煜訴訟代理人曾國龍律師陳奕君律師被告建松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告黃財煜訴訟代理人曾國龍律師陳奕君律師被告建松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查本件原告雖聲明停止執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1833號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惟查遷讓房屋部分,已點交予被告之代理人佔有,已無法再為停止執行程序,經本院向原告電話詢問其真義,其係針對金錢債權部分起訴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4年度台聲字第106號聲請人高瑞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建成與被上訴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簡字第715號上訴人即被告蘇敬焜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志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簡字第823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品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孝宇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113年度訴字第1653號上訴人即被告詠旭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明聖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租金等相關費用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其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亦應併算其價額。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萬元。
住屏東縣○○鄉○○路00號(林貴英不得代收)林治緬林治峰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告潘佳琪訴訟代理人許惠峰律師劉祉妍律師被告胡潘榮蘭訴訟代理人許照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69號上訴人統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肇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丽絲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吳國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魏大家被告藍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558號上訴人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筑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榮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886號原告李顯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克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942號原告洪月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9號抗告人林應專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蘇俊諺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35號上訴人何明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政賢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