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250號民事判決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年度訴字第2452號上訴人即被告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良旭上訴人即被告李安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泰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員簡字第7號原告劉美茹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意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法定代理人李志剛訴訟代理人陳俊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终结,判決如下:主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498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
楊棋嘉楊旻璇楊貫群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榮輝律師被告楊文峰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補字第1604號原告潘天保被告盧予惠李志偉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原告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9,000元及水電費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理由一、聲請意旨以:其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依法聲請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1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96號原告葉宗翰葉星慧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詠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告朱有智王彩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范振中律師黃俊華律師陳俐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李媗琳訴訟代理人陳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宇豪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5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周文章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俊錩即陳棣泯即陳曙曦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824號原告李羿慧上列原告與被告丁蓉茜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訴訟代理人王識涵律師被上訴人杰威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舜杰訴訟代理人陳魁元律師蘇伯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豐補字第3號原告郭春富被告簡淑真林杰穎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訴訟代理人朱政勳律師林志賢律師被告台灣納天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RMENRUBENARSLANI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93號原告葉文山訴訟代理人郭俊廷律師被告陳金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告朱有智王彩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范振中律師黃俊華律師陳俐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344號原告王陽明被告周文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