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告楊宏文楊宏民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楊進豐鄭雅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告楊宏文楊宏民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楊進豐鄭雅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胡宸賓被告李昀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簡字第138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一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000元,並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16號原告袁沈秀鳳訴訟代理人陳鄭權律師郭瑋峻律師被告涂誠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經核,原告聲明前段有關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遷讓之系爭建物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
是鄧德諾於110年6月請求聲請人夫妻遷出○○○路址,詎聲請人夫妻一再拖延遷出期程,鄧德諾不得不於110年7月提出另案遷讓房屋訴訟(下稱另案訴訟),然聲請人明知陳碧娟前述病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營簡字第857號原告陳素環訴訟代理人張專興被告施品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則為原告生母生前之宗教信仰處所,原告與林景圳在系爭房屋内均有分別之房間以及使用處所,多年以來,相安無事,原告從不曾逾越使用範圍,原告並未占用全部房屋内部房間,林景圳生前亦從未向原告主張遷讓房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吳奇峯訴訟代理人廖玄賢被告林家慶林順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再者,伊與福松公司因遷讓房屋等項涉訟(下稱105年前案),該件確定判決命福松公司應將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返還予被上訴人;已發生系爭租約第2條第3項「無法完全履行出租人義務
㈡又原判決第1項11-12行:如主文二、所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騰空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吳秀英被上訴人王怡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埔里簡易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林妙瀅被告黃莉婷陳建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林美彣訴訟代理人葉宏基律師被告林清祥林思彣共同訴訟代理人蘇衍維律師周翔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45號原告梁萬壽被告連麗華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李淑梅被告林培養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代理人侯麗貞被告王勉王仁心楊宥熹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葉昭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3011號原告李素惠被告黃源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3542號原告林健隆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許紹鈞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