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61號上訴人洪月燕被上訴人何秀姫訴訟代理人簡文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61號上訴人洪月燕被上訴人何秀姫訴訟代理人簡文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陳世煌律師洪婕慈律師被告孫○○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顏○○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侯珮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636號原告吳秀全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即○○商行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彥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⑶經查,依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40號遷讓房屋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判決理由記載:「陳世宗等2人與陳世貞等2人成立系爭和解後,依系爭和解筆錄所示,陳世貞、陳世和取得系爭建
法定代理人陳金田被告楊國城侯如芬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杜英達律師陳怡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9,5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3397號原告莊亦珠被告許孟華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76號上訴人陳文德被上訴人陳志洋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63號上訴人林素貞被上訴人黃銘祥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6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655號原告錢其農訴訟代理人黃顯皓律師詹天寧律師被告錢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林陳時林美賢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美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鄭景鴻被上訴人原告林美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金家豪再審被告洪維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許郁疆被告蔡富雄(住所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林玉騰即濱海浴室共同送達代收人游敏傑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福岡一號溫泉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偉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訴外人尤英美與相對人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665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且系爭執行事件一旦
834號原告徐金蘭徐詩涵共同訴訟代理人顏嘉德律師被告李文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蔡慶峰蔡沛融被告蔡嘉男蔡易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簡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呂鳳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秀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