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5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3532號原告林惠美訴訟代理人郭志偉律師高慧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揚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3532號原告林惠美訴訟代理人郭志偉律師高慧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揚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年度司執字第203799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進行中,惟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系爭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完成,聲請人將居無定所,為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3號原告曾耀璋被告余詩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5475號上訴人即被告曾金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月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11號上訴人即被告鄭秀寶被上訴人即原告祝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原告蔡岳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椿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5651號上訴人即被告大曜房屋仲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錦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湘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補字第547號原告簡娌美被告洪陳秀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補字第1191號原告羅瓊娟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靜慧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羅子武律師何幸宜被告李智惠訴訟代理人賈世民律師李龍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37號原告劉玫麟訴訟代理人吳志南律師蔡嘉柔律師被告陳念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對人即上訴人黃東昇焦宗寶共同訴訟代理人許峻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號20樓之4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559萬4,993元(計算式詳附表一);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3年9月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3年度店簡字第1416號原告劉大會訴訟代理人林志銘被告黃品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995號原告廖惠如被告尹志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盧國勳律師被上訴人陳聖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113年度北補字第3097號原告劉哲瑋訴訟代理人劉建邦被告貳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偉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㈡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與返還不當得利?四、本院之判斷㈠系爭不定期租約於112年8月17日終止。
年度豐訴字第5號原告邱昆墀訴訟代理人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黃暐筑律師劉靜芬律師被告蔣敏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㈢、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12027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只有執行19號房屋之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彭金鳳、彭趙麗,執行範圍不及於系爭鐵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