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號上訴人陳許月香陳宜美共同訴訟代理人張藏文律師被上訴人李靖訴訟代理人宋立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號上訴人陳許月香陳宜美共同訴訟代理人張藏文律師被上訴人李靖訴訟代理人宋立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亦未據提出其他具體證據以證明為白蟻所致;又原告除以前述事由主張被告等4人應賠償損害外,於出租人林完生(或稱出租人)本於系爭租約另對承租人郭憓靜(即被告,下或稱承租人)訴請前述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郭曉蓉訴訟代理人徐維良律師被告王建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返還土地事件
三、查相對人持原判決宣告之假執行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執行遷讓房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15655號遷讓房屋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且聲請人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徐靜芳相對人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張瑋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三、經查,本案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沙簡字第281號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02號原告陳佩臻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惠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補正事項如下: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4598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系爭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完成,勢
債權人游芬姈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債務人馮怡榛住○○市○○區○○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趙晏汝被告蕭盛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次按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
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4598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係欲排除被告之強制執行而繼續占有該執行標的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則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簡字第2066號原告陳俊宇訴訟代理人陳萬利被告潘頴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66號原告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陳純敬訴訟代理人林慶皇律師被告馬淑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蔡元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盛山訴訟代理人李明益律師被告葉世雷連振超孟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原告黃秀琴被告陳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72號原告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陳純敬訴訟代理人林慶皇律師被告王薏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812號原告殷崇晏被告胡琳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
蔡佳雯前列黃文杰、蔡佳雯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泓勝律師被告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