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840號原告楊明相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補字第840號原告楊明相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壢簡字第915號上訴人即被告黃亮丞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成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26號上訴人林式斌被上訴人黃國雄訴訟代理人黃惠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蘇麗淑被告郭元鴻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補字第951號原告簡貴美被告蔡文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豐簡字第859號原告曾春源被告黃漢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三、被告應自112年12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4015號原告賴孟芬訴訟代理人楊文瑞被告高碧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劉大新律師複代理人舒建中律師被告周義成被告徐承謙被告徐秉瑜法定代理人周佳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31號原告高珍珍被告鄭國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意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簡字第1482號原告張金蘭被告陳純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被告陳韋呈、張玉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394元,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年度壢簡字第1417號原告林秋榮吳尚運共同訴訟代理人吳錦森被告黃韋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未清空、搬離系爭房屋,伊為此前已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經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80號民事簡易判決命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伊,被告並應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店簡字第1241號原告達利科技工作室法定代理人吳芳瑜訴訟代理人斯建雄被告韓芮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前夫詹森元,購得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惟被告於伊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後,仍繼續居住在系爭房屋不願遷離,伊為此前已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1698號原告姚子文被告蔡明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告鐘家蔆訴訟代理人詹仕沂律師江瑋平律師被告黃世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029號原告郭怡秀被告林威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