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9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997號原告李柏陞被告黃佳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997號原告李柏陞被告黃佳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733號原告何惠美被告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閔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979號原告林郁汶被告黃雅琦胡來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被告於108年3月22日與其母羅曉娟共同利用不知情之鎖匠,將系爭房屋之門鎖破壞並更換新鎖,自當日起強行占領系爭房屋全部居住使用,其後經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本院10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張耀升訴訟代理人梅玉東律師被告陳婕瑄訴訟代理人唐孝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893號原告林宗賢訴訟代理人嚴庚辰律師許嘉樺律師被告施秋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原告呂中修呂昆浲被告陳南安陳淑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768號原告陳振昌訴訟代理人林佐偉律師被告陳佩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
4.被告既未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原告以被告未按時繳納租金、積欠租金達6個月又11天數額為由,依民法第440條第1、2項規定終止租約,並非有據,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
訴訟代理人郭喆軒陳君沛律師陳立曄律師黃子芸律師被告趙天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9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字第2300號原告李子克被告顧原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張秋月被告藍力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簡字第2046號原告呂幸盈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語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至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遷讓房屋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之日或主文第1項所示分割判決確定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萬元部分,則係就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附帶請求
經查:㈠依原告所指述之前詞係主張被告於審理及製作系爭遷讓房屋事件判決有違法疏失致其受有損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簡字第4128號上訴人即被告陳苗生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慧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羅明治被告羅桂蘭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公證書暨新北市原住民住宅租賃契約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44597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黃泰山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高玉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